| 汝溪镇屠商刘洪权收购死母猪案件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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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14 10:46 文章来源:忠县商委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忠 县 商 业 委 员 会
关于汝溪镇屠商刘洪权收购死母猪案件调查的
报 告
县政府:
2006年5月6日上午,我委接汝溪镇食品站举报,汝溪镇屠商刘洪权于5月5日下午收购不明死因母猪一头,送至汝溪镇定点屠场进行刨毛,并要求镇畜牧、食品部门进行动检和质检,畜牧部门认定合格、食品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刘洪权认为质检员故意刁难,发生矛盾,要求商委解决。
6日上午,我委领导立即指派执法队员前往调查处理。经查:汝溪镇屠商刘洪权于5月5日下午在三元村三组20号养殖户王万权家购买生猪三头,其中有两头母猪,一头商品猪,总价值2400元(大母猪1400元)。大母猪(死猪 )是从农户家抬到忠万公路拐弯处,通知兴峰乡畜牧部门进行产地检疫的,并对另两头猪补戴了耳标。检疫后大母猪出现异常情况,刘洪权看到母猪快死亡时,就地借刀放血,并要求畜主退还了250元现金,然后运回汝溪屠场,要求畜牧、食品部门进行动检和质检。由于当晚汝溪场停电,检疫、检验人员无法进行鉴别, 5月6日早上与正常屠宰猪肉一并进行了检疫、检验。畜牧动检认定该猪肉无病理变化,为合格猪肉,加盖检疫印章并发放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对该猪肉仔细检查后发现:一是皮肤有伤斑,有黑渍、溃疡,特别是颈部较为明显;二是放血不全,出现淤血;三是猪肉呈紫红色,肌肉暗红、松软、弹性差;四是内脏肿大,大肠、大肚、小肠气肿,肝大于正常的2倍多。肉品品质检验员鉴于上述原因,认定该猪肉为不合格产品,不能出场上市销售,建议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屠商刘洪权不服肉品品质检查员的检验结果,与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人员发生抓扯后,要求镇食品站赔偿其经济损失。
在调查清楚后,县商委工作人员与汝溪镇政府工作人员一道组织汝溪镇食品站、畜牧站等部门对本次事件进行调解处理。由于刘洪权夫妇不服处理,无理取闹,直到5月7日凌晨仍未解决。
5月7日上午,报经县政府同意,决定由汝溪镇政府牵头,县商委、畜牧局、卫生局及汝溪镇工商所、派出所、食品站、畜牧站、卫生院等单位共同参与处理。上午11时许,由汝溪镇党委副书记周平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处理意见。各部门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1.对该猪肉品无条件进行无公害化处理;2.对刘洪权要求赔偿一事,由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5月7日下午,在汝溪镇政府会议室,屠商刘洪权对死猪原因进行了辩解,同意对该猪肉进行无害化处理。下午4:30分,该猪肉在汝溪镇政府、相关部门和电视台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现场烧毁并经消毒后深埋。
通过这次事件,我委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一是要严把检疫、检验关,确保合格肉品上市销售;凡是上市鲜销的肉品,必须同时通过动物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两项指标都合格后才能视为合格肉品上市鲜销。二是各定点屠宰场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把好肉品品质检验关,决不允许任何不明死因的生猪进入屠场加工并出场;三是各乡镇畜牧、食品、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制定可行措施,严格执行“母猪肉上市实行挂牌销售”的规定;四是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检疫、检验工作,全力打造“放心肉”工程,确保消费安全。
二〇〇六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生猪屠宰 安全检查 报告
抄送:县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工商局、卫生局、公安局、畜牧局。
忠县商业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5月9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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