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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2007-08-26 11:09  文章来源:忠县商委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忠县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

 

为了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地设置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控制和减少污染源,确保鲜肉供应,保证猪肉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1]10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4]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设置规划的目的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提供猪肉产品的源头,猪肉产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科学、合理地设置规划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利于加快推进肉食品放心工程;有利于强化生猪屠宰市场监管,规范屠宰市场秩序;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猪肉食品的需求,保证市场供给;有利于提升生猪屠宰加工企业集约化水平,推动屠宰技术进步,淘汰落后屠宰工艺,做大做强品牌屠宰企业,确保肉品质量安全放心。

二、规划设置的原则

(一)规划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服从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管理、确保市场供应的原则。

(二)忠州镇辖区内设置2个Ⅱ级或1个Ⅰ级生猪屠宰厂(场),负责忠县城区范围内市场鲜肉供应(含外销屠宰加工企业在内)。

(三)忠州镇辖区范围以外的新生镇、任家镇、洋渡镇、乌杨镇、东溪镇、复兴镇、石宝镇、汝溪镇、官坝镇、三汇镇、白石镇、马灌镇、新立镇、黄金镇、甘井镇、磨子乡各设一个四级定点屠宰厂(场),共计16个;拔山镇设置1个三级定点屠宰厂(场);其它未设置定点屠宰场的乡镇暂设置临时过渡屠宰点44个。

(四)生猪、牛、羊均实行定点屠宰。有商品牛羊鲜肉消费的地方,可以在当地生猪屠宰厂(场)内附设牛、羊屠宰车间,原则上不专门设置牛、羊屠宰厂(场)。

(五)我县辖区内的下列区域不得设置生猪屠宰厂(场、点):

1、县城(乡镇)河流上游、上风向以及饮用水源取水口上下游规定距离内;

2、商业区、居民稠密区、办公区、公共场所、武警消防驻地、医疗卫生、学校、科研单位、畜牧养殖基地(场)的区域内及其附近;

3、红星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特殊保护区域。

(六)县商委、建委、环保、卫生、畜牧、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共同设置规划。

(七)本设置规划在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后送县政府审批,报市商委备案。

三、规划设置的标准

(一)生猪屠宰厂(场)的平面布局、工艺流程、场地设施、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和《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新建或改造,按照不同的生产规模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

1、日宰生猪300头以上的生猪屠宰厂(场)必须达到国家Ⅱ级标准(现标准为三星级)。

2、日宰生猪100头以上的生猪屠宰厂(场)必须达到国家Ⅲ级标准(现标准为二星级)。

3、日宰生猪30头以上的生猪屠宰厂(场)必须达到国家Ⅳ级标准(现标准为一星级)。

4、日宰生猪30头以下的屠宰场应达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现标准为临时过渡屠宰点)。

(二)屠宰厂(场)的选址、设计、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境设施条件、噪声和“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或地方排放标准。

(三)屠宰厂(场)必须设置病畜隔离圈、急宰间、检疫检验室、无害化处理间以及防疫、消毒、冲洗设施,动物检疫和肉品质检验的场地设施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Ⅲ级以上的机械化屠宰厂(场)应当实行流水线同步检疫检验。

(四)屠宰厂(场)的卫生设施条件必须按照《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进行设计、肉品的盛装器具和运载工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Ⅱ级屠宰厂(场)应用采用防尘吊挂式专用车辆运送上市鲜销。

(五)屠宰厂(场)必须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按屠宰厂(场)等级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并获得体检证明的屠宰操作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

(六)屠宰厂(场)兴建或改建工程竣工,其场地、设施、工艺须经县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证照并投产使用。

四、定点屠宰资格审批

(一)定点屠宰资格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不重复建设和优胜劣汰”的原则,提高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和不正之风。

(二)根据现有屠宰厂(场)的不同情况,审批工作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同一规划区域内现有屠宰厂(场)个数不超过规划数,达不到机械化屠宰标准的保留过渡屠宰(场)资格。

2、同一规划区域现有屠宰厂(场)个数超过规划数,通过合资共建屠宰厂(场),重新审批确定其定点屠宰资格。

(三)定点屠宰资格审批结果由县商委书面通知申请人,获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申请人据此办理建设工程或者企业登记有关手续。其原有屠宰厂(场)的地理位置符合前述设置原则的,可以就地改造使之达标;其原有屠宰厂(场)的地理位置不符合前述设置原则的,必须按照前述设置原则另行选址新建屠宰厂(场)。

五、工作要求

(一)定点屠宰关系到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财政税收、市场供应、畜牧业发展、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防止人畜共患疫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实工作,确保2009年底前全面实现规划目标。

(二)县商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做好屠宰厂(场)的清理整顿、选址审查、定点审批、工程建设等有关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将屠宰厂(场)建设作为政府的“放心肉”工程和“菜篮子”工程予以全力支持,在规划、选址、用地、筹建、施工过程中,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方便建设业主,确保承担全县定点屠宰厂(场)新建和改造工程按期完成。

(三)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加大对私屠滥宰和注水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动物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坚持肉品上市查证验物制度和用肉单位原料采购进货登记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征收屠宰税费,维护合法屠宰厂(场)的正当权益,为本规划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四)完善生猪和鲜肉流通体系,培育生猪和鲜肉批发大户;完善代宰服务制,研究制定鼓励屠宰技术进步、限制落后屠宰工艺的产业导向政策。确保机械化、规模化、工厂化屠宰的鲜肉能够快速带动批发扩散到城乡各零售市场,确保全县人民吃上质量合格、安全卫生的“放心肉”。

 

 

 

忠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划设置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及《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贯彻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求,我县制定了忠县生猪机械化定点屠宰厂(场)规划设置,结合我县实际,作如下说明:

一、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基本情况

(一)县域情况

我县位于渝东北部,属两翼发展腹心;距重庆市238公里,万州陆路105公里,水路88公里,南接石柱,西连丰都、垫江,北靠梁平,幅员面积2184平方公里,海拔1127.7米,属典型的丘陵县。全县现有28个行政乡镇,总人口97万人,常住人口75余万人。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概况

我县共有63个定点屠宰场,原规划18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已验收16个,其中:城区(忠州镇辖区)2个Ⅱ级生猪定点屠宰厂,乡镇2个Ⅲ级生猪定点屠宰厂,12个Ⅳ级生猪定点屠宰厂,还有2乡镇定点屠宰厂正在整改中,其余45个定点屠宰场为临时过渡屠宰点。

二、现设置规划情况(附表)

(一)忠州镇辖区内设置2个Ⅱ级或Ⅰ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含出口、市外销售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现规划的2个屠宰厂可以利用现有的设施、设备、场地、布局、工艺流程及冷藏设施均可满足忠州镇城市居民供应及市外、出口销售。

(二)忠州镇辖区范围以外的27个行政乡镇,在原区所在地中心场镇设置16个Ⅳ级、1个Ⅲ级生猪机械化定点屠宰场。

(三)在原所在地中心场镇以外,日宰量在30头以下达不到机械化定点屠宰场标准,暂设置临时过渡屠宰场点共44个。待条件成熟后,即撤销临时屠宰场。

三、设置规划的理由

(一)我县幅员面积大,人口居住分散,交通运输不便,属典型丘陵地区,现设置规划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都是在原区所在地中心场镇。

(二)设置19个生猪定点屠宰厂,有利于固巩定点屠宰成果,集中检疫;有利于国家税收不流失;有利于保障市场供应,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特别说明

综上所述,市里对我县设置规划10个生猪定点屠宰场,不符合我县实际情况,应《重修订我县生猪定点屠宰规划设置》。建议设置19个生猪定点屠宰场。<a href="http://preview.zhongxian2.mofcom.gov.cn/accessory/200708/1188097838318.xls" target="_blank">屠宰厂规划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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