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特种商品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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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26 11:21 文章来源:忠县商委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
忠 县 商 业 委 员 会
关于特种商品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农村边远地区加(供)油点规范管理问题
1、规模不大,整体形象不好,销售数量不大,只能是为了方便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
2、大多数加(供)油点都是在70年代形成的网点,在计划经济时代为国家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在市场经济和机构改革后人员放到各乡镇管理基本上是自谋求生,对加(供)油点的改造又无资金来源进行改造,在管理上首先是要达到安全标准才能经营,要达到三级加油站(点)有难度。
3、我县大多数是加油点,品种单一,不适应市场供求,特别是汽油品种的供求,搬迁按《汽车加油站设计与旋工规范[GB50156—2002]标准建设的加油点是否增加汽油品种,目前汽油车、摩托车增多,解决汽油车、摩托车加油难问题,也可以排除其它安全隐患。
建议:
1、便于对加油站(点)的监督管理,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才有利于监督到位,管理到位。
2、边远地区应考虑增设汽油品种。
3、加油站审批应由市商委与国土、建委(规划局)联合行文规定,不能先由县国土、建委办理征用土地、选址建站手续后再向市商委申请办理手续,否则会给建设者造成审批前的损失。
4、供油点与三级加油站的标准应有区别。
二、关于移民搬迁加油站和补发成品油批准证书等遗留问题及建议
建议:
搬迁加油站(点)凭市商委的批复是否先发成品油批准证书,待竣工验收后将资料报市商委备案。
三、关于渝商委发〔2004〕2号文件的有关问题
建议:
1、该办法审批加油站搬迁的时限为半年,时间太短,应放宽搬迁时间一年为宜(因国土、建委手续太繁琐,办理时限较长)。
2、加油站(点)的新建和增加品种规定要“两个集团、三大公司”签意见,因为加油站(点)的审批属行政行为,不是企业行为,不宜由企业签署意见。
3、签订供油协议。目前我市只有“两大集团、三大公司”供油,可否不签订供油协议。
4、目前只有两大集团有成品油批发资格,在批发过程中对无汽油经营资格的加油点强行搭配汽油,对这种行为无处罚依据。
四、关于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和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1、液化气门市存放重罐应明确具体数量,便于日常监督管理。
3、液化气价格不稳定,易造成市场混乱,应明确规定充装站批发、零售经营户零售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格。
五、市政府62号令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1、62号令的处罚额度太低,达不到处罚的效果。
2、气罐保险应加强,进一步明确由谁来为用户代办保险。建议由液化气充装站为用户代为保险。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问题及建议
危化物品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目前安监、消防都在进行。商委作为危化物品的主管部门,建议市商委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统一由各级商委对从业人员实施培训。
七、安全评价问题
1、安全评价关系未理顺,目前安监局插手此项工作,推荐指定的中介机构不敢来。原因是县安监局与市安监局共同抵制市商委推荐的安全评价机构。
2、安全评价不是行政行为,而是中介服务行为,安监局不能参与安全评价工作,只能是对安全及事故进行调查监管,否则对危化品的管理带来更大的阻力。
建议:
1、市商委要强化措施,切实履行危化物品主管部门职责,不能削弱现有职能。
2、安全评价应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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