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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 知
2008-08-13 17:18  文章来源:忠县商委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 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笫307号)、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关于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资源〔2001〕90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意见》(渝办发〔2007〕3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报废汽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底盘严重损坏,经有关部门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报废汽车的种类包括专业机动车、摩托车、三轮车和四轮低速载货汽车。当前,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拥有量急剧增加,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防止报废汽车整车以及“五大总成” 流入市场,杜绝拼装车上路行驶,对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县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及节约能源、减少污染具有积极作用。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我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市场,共同促进我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贯彻落实《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自觉性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对报废汽车回收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宣传到车主,做到家喻户晓,切实提高全社会对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贯彻落实《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自觉性。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违法行为及时揭露曝光,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舆论监督。县商委要及时召集各经营业主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各经营业主的责任意识。
三、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忠县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商贸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商委相关负责人为副组长,县机关事务局、监察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交委、工商局、运管所、稽征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领导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我县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工作,坚决打击和取缔报废汽车非法回收拆解窝点。县商委要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报废车拥有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交售给有报废汽车回收资格的企业。禁止利用报废汽车的“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拼装车流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参照周边区县经验,为便于报废汽车管理,我县报废车辆在所属地行政区域内报废。县工商部门要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修理车行使用和出售报废汽车零部件的行为从严查处。县交警部门对上路的报废汽车、拼装车要从重处罚。县交警、运管、稽征等部门单位发现已到报废年限而未报废的车辆进行出售的,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公务车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报废,由县机关事务局统一管理。车辆报废时,所属单位应向县机关事务局提出申请,并将报废车辆及相关手续和车钥匙同时转交县机关事务局,经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由县机关事务局统一送到有报废汽车回收资格的企业进行拆解。县交警、运管、稽征等相关部门单位对所有报废车辆,应凭县商委和回收企业出具的《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交警部门出具的《报废拆解证明》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四、切实加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监督管理
县商委作为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意见》(渝办发〔2007〕338号)严把规划关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审核关, 要与县公安、工商、交警、运管、稽征等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协调,强化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杜绝无照收车、拆解、非法拼装和非法出售报废整车、“五大总成”等违法、违规行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回收报废汽车。县商委要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建立健全报废汽车零配件处理、销售管理体系,确定报废汽车的合理收购价,遏制非法拆解, 严厉打击县外非法人员在我县回收拆解报废汽车。为实现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科学高效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对回收拆解企业给予服务和支持,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完善报废汽车回收和拆解的管理,通过市场机制、价值规律,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同步提高,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良好运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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