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忠州镇城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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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23 17:08 文章来源:忠县商委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忠州镇城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 知
忠州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与发展循环经济相适应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我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再生资源管理办法》(商务部等六部委局令〔2007〕年第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8〕16号)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环境“洗脸”招商促进发展的决定》(忠县委发〔2009〕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通知如下:
一、忠州镇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定点规划
忠州镇城区原则上设置再生资源集散中心1个,分拣中心3个,固定回收站(点)30个,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站点的报县政府同意后再适当调整。
具体分布如下:严颜路社区2个固定回收点;东坡路社区1个固定回收点;北门路社区1个固定回收点;十字街社区1个固定回收点;白桥溪社区5个固定回收点;鸣玉溪社区5个固定回收点,1个分拣中心;白公路社区1个固定回收点;州屏路社区2个固定回收点;红星社区3个固定回收点;香山社区5个固定回收点;苏家社区1个固定回收点,1个分拣中心;长河社区2个固定回收点,1个分拣中心;郑公社区1个固定回收点;灯树社区设再生资源集散中心1个。
二、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要求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分拣中心、固定回收点、流动回收点。其设置条件:
(一)再生资源分拣中心设置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且经营场所不得设在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点的区域内。
2.经营场所设置储存区和分拣区,分拣区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3.经营场所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备防止废液、废气、恶臭等污染地表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及土壤的设施。
4.生产性废旧金属只能由注册的企业和分拣中心回收,个体和个人不得回收,城区3个分拣中心由龙头企业建设。
(二)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点设置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不能设在城区主干道临街面上(城区主干道指白公路、巴王路、巴王支路、果园路、州屏路、红星大道、大桥路、乐天路、中博大道、滨江路)。回收的废旧物品应及时用统一标识的专用车辆送至分拣中心储存或处理,做到日收日清,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环境的污染。
2.经营场所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有围墙隔断,具备防止废液、废气、恶臭等污染地表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及土壤的设施。
(三)再生资源流动回收点设置条件
再生资源流动回收点由市、县级龙头企业设立。流动回收点收购的物资必须当天运回分拣中心,做到日收日清。
(四)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点的区域
禁止在港口、矿区、军事禁区、施工工地、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厂矿企业范围内及其周边500米以内区域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禁止在居民住宅区、文化教育区、党政机关办公区、商贸区等区域内设立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和固定回收点,分拣中心应设在城市规划区以外边远地区。
三、城区现有回收网点规范实施步骤
1.2009年元月1日起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一律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2.2009年元月1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按如下四项要求规范:一是符合本通知和其它相关政策条件要求的网点,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尚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商委出具意见书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二是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网点,由商委、公安、环保、市政园林、工商、忠州镇出具意见书,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取缔经营资格;三是对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不清楚的,特别是个体执照没有排除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由工商管理部门通知经营户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四是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但主动愿意搬迁至符合规划范围,符合通知要求的网点,由商委征求公安、环保、市政园林、工商、忠州镇意见后出具书面意见书,由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凡是规范后符合要求的网点,要严格按照“七统一、一规范”的标准加强管理,必须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服饰、统一指导收购价、统一计量工具、统一运输车辆、统一管理、经营服务规范。
4.对龙头企业网点布局实行优先政策。鼓励、支持、扶持引导龙头企业以资本或生产为纽带,以整合网络资源为基础,以建设项目为核心,以标准化和规范化为手段,以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统一收购、整合现有城区网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回收网点,原则上采取加盟或合作的方式由龙头企业统一管理,有步骤地实施回收体系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要求企业化和规模化,新设网点原则上不再批非企业网点。
乡镇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清理整顿工作在城区规范基本结束后以同样方式进行规范。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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