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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2009-05-13 16:26  文章来源:忠县商委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忠府发〔2009〕17号


忠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切实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我县家电下乡工作启动以来,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农户购买量、购买金额均位列全市各区县前列。但我县家电下乡工作仍然存在发票开具困难、补贴手续繁琐、宣传力度不大、信息录入不及时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借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问题干扰了家电下乡政策的落实,影响了农民群众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积极性。为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惠农政策家喻户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销售网点要紧紧围绕家电下乡惠农政策,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重点放在乡镇和村社,务必做到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家电下乡惠农政策及有关知识,要在交通要道、场镇路口悬挂家电下乡政策宣传标语,在场镇和村社设置宣传栏;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要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其直接接触农民消费者的条件,向农民群众讲解家电下乡政策和购买家电、申购补贴的方法。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农民群众积极消费、正确消费。
二、规范网点建设和销售,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家电下乡指定店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家电下乡网点建设规范》要求,在醒目位置悬挂或摆放“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并张贴家电下乡产品告示、购买须知、质量服务投诉电话。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家电下乡指定店必须设立家电下乡产品专销区,并有专门的销售员。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
各家电下乡指定店要严格履行“十保十不”承诺,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规范销售行为;严格遵守国家公告的中标产品销售价格,不得突破最高限价,严禁任意挂价、突破限价销售以及价格欺诈行为;要加强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熟练操作,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录入;要认真履行产品质量承诺,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发次充好、以旧冒新产品,认真做好销前、销中、销后服务。
三、实施销售专用发票,规范零售发票管理
重庆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用普通发票”制度。凡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特许经销商及家电下乡指定店可给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在家电下乡推进期间,凡在重庆市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或其特许经销商,统一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发票,加盖本企业发票专用章后委托给所属家电下乡指定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
四、简化补贴资金审核兑付程序,提高兑付效率
家电下乡指定店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代理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提交到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乡镇财政所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提交的相关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直补卡(或其他帐户)上。对银行网点不健全的偏远农村,可由乡镇财政所审核后直接兑付现金。乡镇财政所要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兑付,切实做到及时受理,方便农民。
五、强化执法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县商委、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物价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部门要紧密配合,依法行使监管责任,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家电下乡流通秩序。县商委要加强对家电下乡指定店网点规范建设、履行承诺的监管。县财政局要加强补贴资金的调度和监管,确保补贴资金高效、安全。县工商局要畅通投诉举报网络,加强日常监管,规范企业有关广告宣传,依法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县质监局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质量监管,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三包规定”,严防不合格家电下乡产品流入市场,严厉打击非法加工组装废旧家电产品的违法行为。县物价局要加强价格监管,依法查处擅自提高中标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税务、公安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落实有关管理工作。
六、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督促考核
家电下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及属地工作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家电下乡各项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把家电下乡工作列入当前拉动消费,惠农促增的一项重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直接组织、协调、督促本地家电下乡的宣传、销售、兑付等工作。各乡镇要有专门的领导和机构、工作人员专司其职。凡前阶段因工作力量不足而影响家电下乡工作的,要及时调剂充实。逐步形成政府监管、部门联动、政企合作的推动体系。市政府提出把重庆市建设成为全国家电下乡模范城市的目标,并在全市开展家电下乡“双十百千”创建活动。即创建10个模范区县、10个模范销售企业,100个模范乡镇,1000个模范销售网点。忠县要争创模范区县,各乡镇要争创模范乡镇,各销售网点要争创模范销售网点。县政府将把家电下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二○○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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