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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办法
2009-08-24 16:55  文章来源:忠县商委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忠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办法

根据《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09〕7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凡忠县农业户口的农民(以下简称“我县农民”),在规定时间及重庆市范围内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或换购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均可以按照规定申领财政补贴: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凡我县农民购买轻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后均可享受补贴。享受补贴的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凡我县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后享受财政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后享受财政补贴,每户限购两辆。
本办法所称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摩托车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微型载货车指至少四个车轮且总质量不超过1.8吨的载货汽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的载货汽车;微型客车指至少四个车轮且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的载客汽车(不含轿车)。
在2009年3月1日后至本办法下发前农民购买或换购的补贴类汽车,可以按照规定申领财政补贴。在2009年2月1日后至本办法下发前农民购买的补贴类摩托车,可以按照规定申领财政资金补贴。
(二)补贴产品确定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第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的通知》(财建〔2009〕153号)中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补贴类产品目录将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农民群众公告。
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经销商(网点)在将下乡产品销售给农民时,须按照《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指定位置标注下乡标识。农民购买或换购补贴类汽车和购买摩托车请认准标识。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5000元。
  2. 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定额补贴3000元。.
  3.农民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定额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筹集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级财政负担20%。
(五)补贴资金申报
1.新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或粮食直补专用存折开户行与兑付行不一致的,为确保及时兑付,购买人需在兑会行开设存折;
(5)提供汽车摩托车下乡指定位置的下乡标识照片,并加盖销售网点的公章。
2.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或粮食直补专用存折开户行与兑付行不一致的,为确保及时兑付,购买人需在兑会行开设存折;
(7)提供汽车下乡指定位置的下乡标识照片,并加盖销售网点的公章。
3.在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政策执行开始到办法发文之前,购买了下乡产品的,按以上材料进行申报。
(六)补贴资金审核兑付
1.补贴资金审核:
(1)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公安交管部门业务专用章):“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2)乡镇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审核申请材料,并按照《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核实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①符合要求的,确认补贴资金额度,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建立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补贴资金使用档案;
②2009年6月底前已购买,要有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③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资料并说明原因。
(3)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未启动前,暂用纸质审核办法操作。
①乡镇财政部门根据审核后的《忠县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1)每天填写一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并按月将复印件或电子表格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季将上述资料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锁定(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②乡镇财政所应保存好《申报表》,在汽车摩托车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及时将《申报表》相关信息补录入系统。
2.补贴资金兑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拔入购买人储蓄存折(卡)账户。并报县财政局复核备案。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之当事人。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未启动前,暂用手工办理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各乡镇财政所要结合实际增添便民措施,逐步提高工作效率。
三、销售管理
(一)销售网点确定
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销售网点均可以成为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销售网点:必须是汽车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必须配备联网设备和电脑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能力;无违规及不良记录;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凡愿意在忠县辖区内销售补贴类汽车摩托车的销售网点,均要向忠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委)备案。
(二)销售网点建设规范
凡被确定为销售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的销售网点,必须在销售网点的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销售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标示牌,张贴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告示和购买须知,向农民群众明示本网点销售汽车摩托车的生产企业、产品型号、价格及补贴资金申领程序、办理购买或换购机动车相关手续等情况。
(三)销售行为规范
增强服务意识,各生产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落实导购人员向农民讲解购买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的注意事项。准确开填票据,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还需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全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各生产销售企业要健全汽车摩托车维修服务体系,方便农民维修服务。要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并从企业总部到县级和乡镇级销售网点,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投诉。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由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由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牵头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同级财政应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加强协作配合
  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牵头工作。县财政局要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县物价局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县经委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县公安局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程序严格办理登记;县商委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县工商局要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县质监局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县国税局要加强发票的监管工作。
  县家电办、财政、物价、经委、公安、商委、工商、质监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产销衔接
县商委、经委要根据我县农村生产生活消费特点,向汽车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证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适销对路;指导协调好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销售网点的关系,确保产销衔接顺畅,产品种类丰富,充分满足农民消费者购买需求。
(四)加强政策宣传
县家电办、宣传媒体和各乡镇、汽车摩托车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要紧紧围绕汽车摩托车惠农政策,建立宣传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开展多形式、立体式、广覆盖的宣传。汽车摩托车销售企业要尽快引导所属销售网点每个员工深入系统地了解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充分利用其直接面对农民消费者的优势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内容、申领补贴资金程序、销售网点布局、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型号、性能、价格、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情况宣传到村、到户,让每户农民能够深入系统地了解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在宣传过程中,要严格宣传纪律,如实宣传政策,正确引导农民群众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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