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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放心食品店”管理办法(暂行)
2008-03-05 16:17  文章来源:忠县商委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忠县“放心食品店”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忠县“放心食品店”管理,促进“放心食品店”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放心食品店”的管理原则。“放心食品店”的管理遵循“企业自律,协会指导,社会监督,部门依法监管,年度复审,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已命名的“放心食品店”应珍惜荣誉,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企业应自制大小适当、清晰醒目的承诺标牌,公开向消费者作出商品质量承诺,公示投诉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充分发挥“放心食品店”的示范带头作用。
“放心食品店”应将“放心食品店标牌”和“承诺标牌”并列悬挂。承诺标牌应写明承诺内容、企业监督电话、商委监督电话。
三、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放心食品店”的指导。要把对“放心食品店”的管理与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结合起来,积极采取宣传、培训、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放心食品店”的诚信和食品安全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自觉维护良好商誉;同时,对会员单位中的“放心食品店”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要及时向县商委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四、县商委要建立“放心食品店”守法诚信档案。定期(每季度末)向各部门、协会收集“放心食品店”的监管情况,作为年度复审的依据。
开展“放心食品店”店长培训。请质监、工商、卫生、农业等部门专家,讲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经营操作规范,进一步提高店长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建立部门成员定期会议制度。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放心食品店”相关事宜。
五、县商委负责辖区内“放心食品店”的日常管理和年度复审工作。
(一)商委要落实分管领导和管理人员,建立“放心食品店”档案,对“放心食品店”的动行情况、违规失信行为定期收集、整理。
(二)牵头组织当地食药、质监、工商、卫生、农业等部门和协会,加强对“放心食品店”的检查、指导和监管。
(三)设置监督电话,接受消费者对当地“放心食品店”的举报。对“放心食品店”的违规失信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备案。
(四)每年组织1——2次消费者代表座谈会,证求消费者对“放心食品店”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放心食品店”资格
(一)在申报“放心食品店”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授牌的;
(二)在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方面被消费者投诉3次以上,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属违规失信行为和受到有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经督促仍未整改的;
(三)被新闻媒体披露,经查实确有重大违规失信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年审不合格,经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
(六)单位被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自行注销的。
七、取消“放心食品店”资格由县商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下达取消资格通知书。取消后收回“放心食品店”标牌和证书,通报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并在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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