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试行办法
2009-05-22 17:28  文章来源:忠县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忠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精神,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对家电下乡给予资金补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税〔2009〕17号),为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财政直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实行财政直补到农户手中。
第四条 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确保“快捷、高效、安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产品、标准和期限

第五条 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农业户口、在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家电下乡指定店”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人员。
第六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摩托车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具体补贴产品品牌、规格和型号,以商务部和财政部公告为准。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
第七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第八条 补贴期限:暂定4年。即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税务发票载明时间为准)。

第三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和清算

第九条 资金来源:由财政全额补贴。
第十条 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农户数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根据预计的资金兑付进度,通过家电下乡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将测算的年度补贴资金分期直接支付到各乡镇财政所“家电下乡补贴专户”。如实际兑付补贴资金超出财政预拨额度,补贴资金缺口部分由各乡镇财政先行垫付,待县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归垫。
第十二条 为便于乡镇财政所兑付补贴资金,各乡镇财政所要在我县粮食直补代发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忠县支行设立“家电下乡补贴专户”,乡镇财政所审核兑付后,及时到县财政局报账。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执行到期后,各乡镇应立即撤销“家电下乡补贴专户”。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状况,支持建立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加强家电下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补贴审核兑付、监督检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县财政将视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对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按代理审核产品数量,给予每个产品0.5元的定额补助。待市级定额补助资金到位后,县财政与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结算。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不得向农民收取除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每年3月10日前,各乡镇财政所核实汇总本地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县财政局审核清算。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报和兑付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申报。
(一)申领家电下乡补贴应当备齐以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所购产品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
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为确保及时兑付,购买人应及时到家电下乡兑付行—中国邮政银行忠县支行开设家电下乡专用储蓄存折;
(二)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储蓄存折银行账号等。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应当一致。
(三)销售网点必须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储蓄存折等复印件,并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提交销售网点所在地(或指定)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对于非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及其复印件。乡镇财政所负责协助销售网点向购买人宣传、解释申报补贴的相关内容。
为方便农民退货、换货,避免因此退还和再次申报补贴造成手续繁琐,购买人原则上应在补贴产品包退、包换期满后,再进行补贴资金申报。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审核。
(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购买人是否有本乡镇(街道)的农业户口,并按户审核;
2、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税务发票载明是否一致;
3、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零售限价之下,是否在财政部和商务部公告的中标产品价格以内;
4、申报材料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内容是否一致;
5、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将申报材料与销售网点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对录入错误的信息,应及时通知销售网点修改。
(三)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端”,经审核无误后进行补贴备案。
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乡镇财政所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兑付。
乡镇财政所对销售网点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通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端”确认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
对家电下乡兑付行反馈的购买人银行资料有错漏的,乡镇财政所要及时通知购买人到销售网点更正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购买人退货,
(一)购买人向销售网点提出申报,经销售网点同意后,收回购买产品的发货票及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并出具退货原因及理由的证明材料。
(二)购买人将销售网点出具的退货证明材料及销售产品的发货票交财政所,经财政所审核后收回购买人已领的补贴资金。并在退货证明材料上注明已收回购买人领取的补贴资金金额,加盖财政所公章。财政所应留存退货证明材料,做好收回补贴资金账务记录,与县财政办理结算。
(三)购买人将加盖有财政所公章的收回购买人领取的补贴资金的证明材料交销售网点办理货款退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乡镇财政所应当将补贴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同时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根据补贴资金兑付情况,各乡镇财政所要配合家电下乡成员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销售网点代理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当及时核查。每个网点半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小于兑付补贴资金的10%。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不定期进行抽查。适时将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虚报冒领、贪污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否则,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 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忠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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